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8-19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的恶意串通;

(二)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 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 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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