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审计委员会组织规程(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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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程依「公开发行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委员会之人數、任期、职权、议事规则及行使职权时公司应提供资源等事项,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三条

本委员会之运作,以下列事项之监督为主要目的:

一、公司财务报表之允当表达。

二、签证会计师之选(解)任及独立性与绩效。

三、公司内部控制之有效实施。

四、公司遵循相关法令及规则。

五、公司存在或潜在风险之管控。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其人數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专长。

本委员会独立董事之任期为三年,連选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项或章程规定者,应于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独立董事均解任时,本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臨时会补选之。

第五条

证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对于监察人之规定,于审计委员会准用之。证交法第十四条之四第四项关于公司法涉及监察人职权之规定,于本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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