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9-10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投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行驶、核定座位在 9 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货车(以下简称“本机动车”)的封闭车厢及后备箱内部存放的随车行李物品,除第三条所列明的外,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其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银行信用卡、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内储存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除了本机动车车厢内部的原有配置外,另行加装的车载电话、电视、音响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四)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五)动物、植物;

(六)用于商业或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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