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性蛙养殖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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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蛙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蛙,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蛙”)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生产设施齐全、饲养管理规范、符合防疫要求;

(三)生长健康,无疫病感染症状;

(四)已经由蝌蚪变态成蛙。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范围内,由于白内障、歪头病、出血病、红腿病等疾病、疫病导致保险蛙死亡, 且一次事故损失率达到 15%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次事故损失率是指 3 天内保险蛙累计死亡数量大于等于投苗数量 15%。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四)互斗、被盗、丢失、中毒、其他动物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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