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地方财政鮰鱼养殖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8-0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 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嘉鱼县域内养殖和负责管理鮰鱼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和管理正常的鮰鱼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鮰鱼”):

(一)鮰鱼养殖符合当地政府和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养殖场(户)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土地所有权证,并按水产央追管理部门要求建有饲养台账;

(三)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养殖场(户)受到专业养殖培训,掌握水产养殖技术;

(五)养殖塘布局规范、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六)养殖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鮰鱼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于危险状态的鮰鱼;

(二)投保时已感染养殖品种疾病;

(三)已离开养殖场地的鮰鱼;

(四)其他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鮰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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