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附加旅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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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附加旅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若批注内另行载明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则以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中穿戴或携带的属于被保险人本人的个人物品、手提电脑【 释义一】 及行李意外遗失或毁损,或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会馆内及往返该会馆途中所携带的高尔夫球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高尔夫球袋、球、推车及伞)意外遗失或损毁,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赔付上述遗失或损坏行李物品的重新购置价【 释义二】 或维修费用,两者以低者为准。免赔额将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