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附加旅行ATM提款抢劫保障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10-11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附加旅行 ATM 提款抢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若批注内另行载明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则以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中以银行卡【 释义】于自动柜员机( 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三十分钟内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致使所提取现金遭受损失,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所损失的前述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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