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猪养殖收益保险实施方案(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07-25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建场1年以上(含),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二、保险标的
1.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生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生猪价格下跌或标的死亡导致生猪的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单位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第三人的故意行为;
3.政府强制扑杀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四、保险政策
(一)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约定生猪价格×约定平均重量×保险数量
约定生猪价格参照不同的养殖品种、约定猪粮比以及上一自然年度当地玉米批发价格的平均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