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首台(套)产品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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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制开发首台(套)产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台(套)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属于国内首次自主研发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新材料和软件系统等,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省首台(套)产品由省工信厅认定。奖励及保险补偿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首台(套)产品奖励政策兑现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局负责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兑现工作。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奖补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条 首台(套)产品奖励应满足以下条件:
经省工信厅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首次实现市场销售,单台(套)设备、核心部件、控制系统、软件系统实际销售价格不低于50万元;新材料实际销售价格在1万元/吨以上且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