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综合保险条款(2008版)(1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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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特种设备使用人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特开办此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起重升降设备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场内机动车辆保险和附加操作维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共同条款五部分组成。起重升降设备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场内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操作维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的条款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部分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 起重升降设备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同时投保,也可单独投保。附加场内机动车辆保险必须是在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操作维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必须是在已投保了起重升降设备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
第四条 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且符合特种设备综合保险条款各分项主险规定的特种设备,方可投保本综合险中的各分项主险和附加险。
第一部分 起重升降设备保险
第五条 保险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升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升降设备可投保本保险,但煤矿矿井使用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特种设备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