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医疗保险2021版(互联网)条款(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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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释义1) 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年龄在20周岁(含)(释义2) 至75周岁(含),符合投保要求的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包含以下两项保险责任:
(一)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释义 3) 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释义 4) 的普通部(不含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高级病房) 就诊,经由专科医生(释义 5) 确诊初次罹患(释义 6)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释义 7),并因该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释义 8) 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 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