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疾病(狂犬病)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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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 24 小时起,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犬科、猫科等动物咬、抓伤,于受伤后 24 小时之内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创面处理、注射狂犬疫苗,并依据疗程规定按时接受狂犬疫苗注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 5 日 (含第 5 日)观察期 后 , 出现狂犬病临床症状,经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狂犬病的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除外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被咬伤后,未接受创面处理、接种狂犬病疫苗等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