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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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依法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依法与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该工程款合同欠付纠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且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被保险人仍未获清偿的工程合同款,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