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附加境内旅行紧急医疗费用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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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附加境内旅行紧急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若批注内另行载明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则以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受保旅程中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在境内医疗机构接受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或因急性病【 释义一】 发作而在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医疗机构接受合理且必须的治疗,保险人将以下列规定的保额金额为限,补偿该被保险人自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90 天内已在境内医疗机构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 释义二】 的实际医疗费用:
一、若任何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