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还贷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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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如投保单与保险单就同一事项约定存在不一致时,以保险单的约定为准。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符合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贷款的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与银行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年龄在18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3周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城镇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 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贷款合同》项下投保人欠付的本金及保险事故发生时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原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免赔额后的金额。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