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辅助生殖费用损失保险(2019版)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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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释义1) 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年满 20-43 周岁(释义 2),身体健康、已婚,且夫妇双方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释义3) 治疗的备孕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开展临床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资格的医疗机构(释义 4) 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经过三个辅助生殖治疗周期(释义 5),经医师(释义 6) 确诊三个周期均为临床妊娠阴性(释义 7) 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辅助生殖费用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累计接受三个或小于三个周期的辅助生殖治疗, 经医师检查,确诊为临床妊娠阳性(释义 8)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临床妊娠阴性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犯罪、拒捕、挑衅、被袭击或被谋杀;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接受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临床妊娠阴性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期间,或遭受细菌或病毒感染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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