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作业人员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7-1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保险单载明的农业机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 设备, 机动车不属于本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作业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作业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依法应当对作业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作业人员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二) 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

2.饮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非被保险人允许的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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