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9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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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要求:能够理解和认识保险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以及这些原则的重要意义,掌握各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具体的法律规定,熟练地运用这些基本原则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如住房、家庭的主要工资收入者。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保险利益原则又名可保利益原则
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不具有,则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1、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如走私物品不行
(2)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现有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现在拥有的利益 所有权
能够确定:预期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合法权益预期的未来所具有的经济利益。
必须有客观依据。
农业保险中以预期产量为保险金额。
(3)经济上的利益
对标的的价值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偿是以当事人对标的拥有经济利益为前提的。
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