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普惠保险条款(互联网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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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问卷调查表、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 拥有、 管理、 使用或提供 Web 应用(见释义一) 的企业或机构,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 Web 应用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列明 Web 应用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因遭受下列网络安全攻击, 在保险期限内导致被保险人的 Web 应用发生网络安全事故, 被保险人需要对其 Web 应用进行修复或重建的, 保险人承担相应费用, 以本合同中载明的限额为限。网络安全攻击包括: Web 漏洞攻击(见释义二) , 拒绝服务攻击(见释义三) (含 DDoS,DoS, CC 攻击) , 恶意爬虫(见释义四) 。网络安全事故包括: 网页被篡改(见释义五) , 网页挂马(见释义六) , 植入盗链(见释义七) , Web 应用不可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针对利用尚未被 CVE、 CNVD、 CNNVD 安全漏洞库确认收录的漏洞进行的攻击、入侵及非法使用或访问(见释义八) 的行为,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 IT 外包商及其雇员的欺诈、 违法、 犯罪行为, 或其他故意、 重大过失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或明知的违反义务、 合同的行为;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 Web 应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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