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7-1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限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保险所指产品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加工、制作并已经售出的产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本保险合同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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