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育肥猪保险实施方案(1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7-10

为深入推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应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发展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 50 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 120 头(含)以上可单独投保。

(三)育肥猪存栏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2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育肥猪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六)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 15 公斤(含)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育肥猪体重起始条件,原则不低于10公斤)。

(七)投保育肥猪全生命周期保险时,每头育肥猪无身长体重限制,符合条件的生猪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 6 个月,地方品种可延长至 10 个月(全生命周期险的地方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养殖户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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