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作业规范(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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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为统一规范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作业,特订定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作业规范(以下简称本作业规范)。
二、 依据
本作业规范依据「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订定。
三、 共保会员公司
办理住宅火灾保险业务之财产保险业与中央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均为本共保组织之会员公司,并由中再担任本共保组织之经营管理人。
四、 共保合约
会员公司应签署共保合约,共保合约应订明共保组织承担依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所订第一层之承担限额及各会员公司之认受成分,个别会员公司各依其认受成分,各自负担共保责任,不负连带责任。
五、 共保业务范围
本共保合约承受会员公司依据「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自开办日起所承保之下列住宅地震基本保险业务为限:
(一) 新签发之「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保单自动涵盖之地震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