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户财产损失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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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使用合法经营的煤(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下同)的用户,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笔、打火机、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
(二)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
(三)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四)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使用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钢瓶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的火灾、爆炸或因燃气泄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