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2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8-03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或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和自然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

凡在互联网注册登记,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临时业务订单,提供合法服务的、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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