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传染病保险(2020版)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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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释义1)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