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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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以及其他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所持有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投保。 如果投保人同时具有多项生产经营许可证, 应分别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从业人员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下列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 )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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