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7-2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旅行社条例》 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 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须在安徽省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法人, 可作为本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由投保人招徕、 组织、 接待的旅游者, 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当发生《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保险人在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与本保险产品相关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 或者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后,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

(1) 投保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 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

(2) 投保人因解散、 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3) 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投保人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投保人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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