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责任赔偿超额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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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支付了约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 保险单第二项所载的保险人(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单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承保责任,其条款、条件和限制与主保险单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已存在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相同(保险费、 赔偿责任限额及保险期限除外) 。本保险单提供的承保责任不应超出主保险单的承保范围,除非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了更广泛的承保范围,并在所附的书面批单中指明了更广泛的承保范围。 本保险单中所载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主保险单中对应条款。

2. 以赔偿责任限额为限, 本公司将对损失超过低层保险单承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在遵循本条第 4 款规定的前提下, 除非适用本条第 4 款的规定, 本公司在所有低层保险单因其项下损失赔付而用尽低层赔偿责任限额后方根据本保险单承担赔偿责任。

4. 在本保险单项下, 如低层保险单的任何或所有保险公司已赔付或已同意赔付损失,或者依据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终局生效的裁决有责任赔付损失,则该损失应视为在该低层保险单项下已获得赔付。 在本保险单项下,前述损失应视为在赔付、同意赔付或裁决之日已予赔付,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此外:

(1) 如低层保险单的任何保险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则在本保险单项下,该破产的保险公司应视为已全额赔付其在低层保险单项下应负责赔付的损失,但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本公司将对超过低层保险单承保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i. 相关低层保险单的任何其他保险公司赔付、同意赔付或依据判决、仲裁裁决或其它终局生效裁判同意赔付的损失,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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