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犯罪防护保险条款(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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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责任
鉴于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并基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书中所做的陈述, 现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限制及除外条款(包括保单附加的任何批单)约定如下: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发现期(如适用)内首次发现的任何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并且依据本保单要求通知保险人的任何损失。
就本保险条款而言, 犯罪行为应指任何内部犯罪或外部犯罪。
1.1 内部犯罪
内部犯罪指雇员单独或勾结他人实施的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任何欺诈性或不诚实的单一、连续或反复的行为。
如果雇员在从事贸易、资金或股票、股份、股权、债券、 证券、有价凭证、大宗商品、外汇、衍生品、贷款交易、贷款或其他授信和类似交易过程中实施了任何内部犯罪,则被保险人必须证明实施此等内部犯罪行为的雇员有意导致被保险人蒙受此等损失或者为其自身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获取不当财务得利。
1.2 外部犯罪
外部犯罪指由第三方实施的任何欺诈性或不诚实的单一、连续或反复的或者一系列的以下行为:
(i) 盗窃;
(ii) 伪造;
(iii) 欺诈性更改;
(iv) 假冒;
(v) 计算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