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一切险及业主预期利润损失保险单条款(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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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本保单明细表列明之被保险人根据投保申请书要求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提出书面投保申请(本投保申请书及其他书面陈述将被视为本保单的一部分)。
基于被保险人已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并同意本保险单规定的承保条件、除外责任、附加条款及批单的条款,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单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般除外责任 :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各项所直接或间接引起、 引发或扩大的损害、 损失及责任, 不负责赔偿:
1.战争战争、 侵略、 外敌入侵行为、 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 内战、 暴乱、 革命、 兵变、 叛乱、 暴动、 罢工、 停工、 民众骚乱、 军事或夺取势力、 恶意的群体或为代表任何政治组织或与其有关的群体的阴谋、 没收、 征用、 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征用、 破坏或损坏;
2.核反应、 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疏忽;
4.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诉讼或控告或其他过程中, 如保险人根据上述除外责任第一款规定断定本保单对损失及责任不予负责, 则被保险人应承担该损失及责任属于本保单责任范围的举证责任。
保险期限 :
尽管可能与明细表不符,保险人的保险期限应自保单生效后直接从工程动工日或自明细表所列的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安装场地时生效,直至工程交付完毕或第一次试运行或试车完毕时终止,以两者中早者为准,但是,试车期自起始日开始不能超过四星期(除非另有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