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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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设立的疫苗生产、销售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受种者接种了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质量合格的第二类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受种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医疗卫生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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