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险集团客户A版保险条款(1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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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

(填写公司名称) ;

2. 指定被保险人

(填写公司名称) 现存的或以后成立的任何一级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及投保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控制应被理解和同意为:( a)拥有此公司 50%以上的表决权或( b)有权任命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或( c)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 GAAP) 财务结果可以完全合并在 (填写公司名称) 成员的财务报表中的任何公司) 。

2.1 补充指定被保险人——合资公司

2.1.1 这里所用的术语“合资公司” 应指任何合资,合作合资,联合租赁,联合经营协议或合伙。

2.1.2 术语“被保险人” 应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任何合资公司:

a) 被保险人有合资公司发行的多数股权或拥有 50%以上的表决权(如果有),或者有权任命合资公司的董事会或管委会的多数成员,或

b)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有义务代表合资公司(或代表所有的合资成员,伙伴或合作合资)维护保险,或

c)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合资公司的不动产或动产损坏或丧失使用价值的风险。

2.1.3 合资公司不能满足上述第 2.1.2 项所列任何要求的,根据本保单被保险人对于前述合资公司不动产和动产的可保险利益在本保单项下承保。在本保险条款下,被保险人在前述合资公司的财务利益应被视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由于本保单的限额和承保条件所承保的损失或损害以及随之的营业中断(根据第 24 条约定)所产生的相应比例的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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