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方财政补贴性樱桃种植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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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樱桃生产经营的农户、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樱桃果树、樱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樱桃果树”、“保险樱桃”):

(一)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

(二)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樱桃果树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直接造成保险樱桃的损失, 且损失程度超过 1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低温冻害、雹灾、风灾、涝灾(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等当地农业部门认定对保险樱桃果树、保险樱桃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樱桃果树、保险樱桃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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