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公共保额医疗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8-01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附加公共保额医疗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个人医疗费用(释义一)超过主合同投保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主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就其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所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个人使用限额(释义二)为限。本公司对同一团体同一保险期间所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和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个人使用限额均载于投保单上。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三),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项同主合同。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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