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失能补充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6-27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运动比赛、训练的自然人,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以下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保险人依据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完全失能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永久性失能保险责任

1、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在训练或比赛期间因运动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连续 365 日完全无法从事约定的职业运动比赛、训练,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365 日,被认定完全永久地失去了职业运动员所需具备的能力,即视为永久性完全失能,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永久性完全失能认定,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认定方式、认定机构,若双方各对认定结果有分歧,可共同指定一家医疗机构进行再次认定,并以该机构的认定结果为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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