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业委托其他机构代收保险费自律规范(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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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为规范本会会员公司委託其他机构代收保险费时应遵守之内容与控管,维护保户权益,特订定本自律规范。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得委託金融机构代收下列款项:
一、首期保险费。
二、续期保险费。
三、续保保险费。
受委託之金融机构透过缴款凭证代收时,限以各会员公司缴款通知书或该期保险费或其他载有约当该期保险费之凭证方式代收,并不得代收已超过缴款通知书或其他凭证所载缴款期限之保险费。
保户以金融机构临柜、自动柜员机、网路银行或电子支付机构等方式自行缴交已超过缴款通知书或其他凭证所载缴款期限之保险费者,各会员公司应于知悉后即时无息退还或通知保户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条
各会会员公司得委託非金融机构代收下列款项:
一、已同意承保保单之首期保险费。
二、已同意承保或已同意契约变更之旅行平安保险之保险费。
三、续期保险费。
四、续保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