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4版)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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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及业主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上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而产生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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