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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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限于自然人或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扩展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三条被保险人名下的下列账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进行投保:
(一)存折、存单账户;
(二)银行卡账户;
本款所称的银行卡包括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借记卡、信用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以及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简称“数字人民币”)账户;
(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确认,可以选择上述账户类型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账户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名下的符合本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个人账户(释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