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断保险附加规范责任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6-1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的各款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对以下保险责任进行规范。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的一项或全部项目进行投保,并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保险人仅就已投保的项目进行规范,对于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则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一)部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业务是分部门经营而它们的经营成果是可独立确定的,则本保险合同中有关毛利润一项的条款将分别应用于每一部门,但如上述一项的保险金额少于各部门(不论是否受损失事故所影响)毛利润率乘以其年度营业额(如最高赔偿期超过12个月时,以按比例增加的倍数计)所得的总和,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

(二)账目分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决定哪些账项应包含于清偿损失基础时,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账目中该账项所登入的项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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