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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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规定的相关金融产品,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管理规则、系统建设和运作管理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团队),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机构应当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业委员会负责信用风险管理,并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各专业委员会在信用风险管理条线的权责界限、履职机制。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信用评估团队,负责信用风险管理,并建立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的汇报路径,纳入公司风险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与投资部门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三)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行业差别和管理流程,配备独立、专职的信用评估人员,并在下列人员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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