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非公司补偿类)2023版条款(1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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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保险人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现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和限制达成如下协议:

第1部分保险责任

保险人根据投保时投保人在明细表中的选择承担如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且下列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并按照本保险单要求通知了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保险责任1.1(基础层保障)

1.1如果被保险个人被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在无低层保险单的情形下,被保险个人的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1.2(超赔保障)

1.2如果被保险个人被提出任何赔偿请求,被保险个人的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中超出低层保险单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将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仅在低层保险人已经赔偿,或同意赔偿,或者低层保险人被认定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并耗尽所有低层赔偿责任限额后,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1.3(超赔条件差异保障)

1.3如果被保险个人被提出任何赔偿请求,被保险个人的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中超出低层保险单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将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低层保险人:

(i)不当拒绝根据低层保险单中的条款赔偿被保险个人;或者

(ii)财务上无能力赔偿被保险个人;或者

(iii)实际或声称撤销低层保险单;或者

(iv)根据低层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限制,低层保险单的保险人对此类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个人的无法获偿的财务损失将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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