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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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引入住宅质量保险市场化运作,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全面提升XX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群众“住有宜居”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和《XX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人大第XX届常务委员会第XX号公告)有关要求,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住宅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住宅质量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建设单位;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业主是指住宅工程所有权人,或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保险标的为投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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