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及提单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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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 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 特举办本保险。 投保人可以单独选择保险责任第一部分或保险责任第一部分以及第二部分进行投保。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 中国台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一部分

第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在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 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下同) (以下简称为“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 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 错发、 错运、 错交货物, 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 由于遗漏、 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 、 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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