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操作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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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码头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下述主体均可视为共同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2) 其他在保险单列明的相关公司。
第二章 责任范围、责任免除及责任限额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依法或依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
一、对客户货物的责任
1. 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造成下列货物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1)货物;
(2)客户的财产,包括船舶及其他运送工具等。
2.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 根据被保险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保险人在无过失与疏忽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