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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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损因
对被保险人买断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事件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二、债务人拖欠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政治事件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中长期应收款凭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中长期应收款;
四、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还款义务,且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
五、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六、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七、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第三条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未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规定偿还的中长期应收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