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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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开工前投保本保险,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

第三条 对上述建设工程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保险责任期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一)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

(二)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三)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建设工程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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