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仔猪养殖保险条款(1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5-1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从事养殖的贫困户、散养户、规模养殖户、合作社、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仔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仔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养殖场持有动物防疫许可证;

(二)养殖场账册齐备,制度健全、具有规范的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且已良好运行经营2年(含)以上;

(三)养殖场所不在禁养区范围,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投保时仔猪体重在2公斤(含)至20公斤(不含);

(五)投保时仔猪生长健康,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仔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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