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牛养殖保险(B款)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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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义龙新区政府文件开发,贵州省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从事养殖的规模养殖户、企业、合作社、散养户、贫困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能繁母牛(以下简称“保险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从事肉牛(能繁母牛)养殖的企业和合作社,养殖规模达到30头(含)以上;或散养户和建档立卡养殖规模达到1头(含)以上;
(二)投保时畜龄需在4月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7周岁(含)以下;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养殖场地及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在非传染病疫区以内,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保险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能繁母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