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财产机器损坏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5-2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取得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煤炭开采或经营的资质许可证,依法从事煤炭开采、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位于保险地点内,被保险人所拥有并对其负责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机器设备和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保险机器”)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包括但不限于:

(一) 煤炭跳汰机、破碎机、输送机、空压机、真空泵等机械、电气设备;

(二) 锅炉及压力容器、冷藏系统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任何车辆、移动设备、飞机或船舶;

(二) 任何电梯、扶梯、吊车、起重机、挖斗车、挖掘机、传送带等移动设备, 但控制上述财产且不在上述移动设备上的电气或机械设备以及压力容器部分不作为除外财产;

(三) 任何需要定期或经常更换的零件;

(四) 所有位于地表之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地点内的保险标的在正常运行中,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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