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5-1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或机构(下称被保险人),都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向保险人投保。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权利人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 由被保险人当年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 更换或退货责任, 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 本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六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被保险产品的修理、 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的鉴定费用、 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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